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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:

目前本縣推動的老屋計畫有兩種:

(一)彰化縣歷史老屋活化再利用補助計畫。

(二)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。

A:

(一)建築物位於彰化縣內。

(二)非具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之身分。【有無文化資產身分可至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」查詢】

(三)建築物是在民國六十年以前興建完成,具有歷史、文化,並有保存再生價值者。

A:

(一)小型修繕類:補助恢復老屋原有風貌之工項為原則,每案補助比例不超過總修繕經費的50%,並以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。

(二)文化經營類:補助老屋承租人(經營者)房屋租金,每月租金補助以新臺幣5,000元為上限。

 

110年度受理申請期限為即日起至7月31日止

A:

(一)小型修繕類

1、老屋修繕完成後,3年內應適度開放給公眾使用、參觀或消費。並應保存老屋原有形貌至少5年,且不得進行有損壞老屋完整,遮蓋老屋外貌與觀覽通道之營建行為。

2、修繕內容不得用於違章增(改)建或危及建築構造安全、公共使用安全之施作。

房屋所有權人異動(如買賣、繼承等),也同樣要遵守上述規範喔!

(二)文化經營類

1、於歷史老屋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、文化藝術或傳統技藝等經營事項,並適度提供公益性回饋項目。

2、以年度為單位,得連續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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